被处理单位:广东驰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
地址:阳春市马水镇马水村委会塘岩村43号(住所申报)
经营者:孙光明 电话:181****1686
案由:拖欠工人工资,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。
认定的事实:经调查,你单位拖欠清远市中奥天赋项目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中龙德利、陈雕龙等5名劳动者的工资合共12730元。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法人确认的还款承诺书、工程承包合同、工人投诉登记材料、我局向你单位作出的相关文书等证据证明。
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“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。”之规定。
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,以及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(第二版)》第十条第(一)、(二)项“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:(一)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 10 人的;(二)涉案金额不足 2 万元的;”之规定,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。
现依据以下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: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五十三条“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。”、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对有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或者第(三)项规定的行为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三)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;”以及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,根据调查、检查的结果,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:(二)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,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;”之规定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:
一、足额支付以下表格中5名工人工资合共12730元;
二、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(小写¥2000元)。
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5年8月28日